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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讲解债权形式主义的优点有哪些

2024/4/16 22:39:27点击:
一是能去弊兴利。即,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能够克服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两者的弊端,又能发扬两者的优点。从制度构造上分析,债权形式主义是由债权意思主义中的债权意思(合同行为),附加物权形式主义中的公示要件,以两者为要件共同构建了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从债权意思附加公示要件的方面看,作为要件的公示的附加,杜绝了债权意思主义的不足——实现了物权变动对内对外关系的统一,保障了交易安全,平衡了当事人之间在物权变动上的利益关系;从公示要件与债权意思相结合的方面来看,回避了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由于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所带来的一系列困惑。






二是顺应潮流。鉴于债权意思主义以及物权形式主义的弊端,近世以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普遍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所肯定和接受。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照顾到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选择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无疑应是不争的正确选择。


三是符合国情。我国学者认为,未来中国仍需坚持债权形式主义,此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


国情之一是我国现今民事立法已选择了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场。这给试图选择物权形式主义的人士堵死了前进的道路。


国情之二是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在债权形式主义的道路上运行了十数年之久。目前,我国的物权法教科书对我国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基本没有异议,我国的法官也习惯了在这种模式下思考问题,而整个相关的立法体系也围绕此进行,因此,选择其他模式作为新的物权变动规则,无疑将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司法及立法产生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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